一、行政案件的裁判:一审判决
1、被告胜诉
驳回诉讼请求:起诉作为,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起诉不作为,但理由不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2、原告胜诉
撤销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适用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并可以责令重作行为,要求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其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对在行政程序中未受任何处罚的原告,法院不得直接判罚。
履行判决:一般履行:被告不履行违法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判决履行。如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的,判决被告针对原告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行政给付:不给付违法,判决被告限期履行给付义务。
确认判决:确认违法:不作为,判决责令履行无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被诉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如造成损失则赔偿;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确认判决:确认无效:实施主体不具有资格或无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为无效的,判决确认无效。
3、复议维持共同告
法院对原行为和复议行为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原行为作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为。
原行为不作为违法:法院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4、行政协议案件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或未按约履行协议或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5、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请求期限: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说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机关。
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二审判决
1、原判正确
判决类型:维持原判。适用情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2、原判错误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直接改判。适用情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适用情形:一般遗漏: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的,发回重审。特殊遗漏:一审遗留赔偿诉讼请求的,第一:二审法院先审理赔偿请求,不应当赔偿的,直接判决驳回赔偿诉讼请求;应当赔偿的,第二:在确认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就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第三:发回重审。新提出赔偿请求的:二审中新提出赔偿请求的,先就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适用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了法定程序,可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直接发回重审。
判决类型: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适用情形: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
3、裁定错误
撤销裁定,指令立案受理(不予受理)或继续审理(驳回起诉)。适用情形:一审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或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三、行政案件的裁判:再审判决
1、原判正确
判决类型: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适用情形: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2、原判错误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适用情形:原审判决、裁定有错误。
判决类型:发回重审。适用情形: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包括:三未两漏: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遗漏必须参加要诉讼当事人的;遗漏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判决类型:撤销错误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