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1、撤诉(立案后作出裁判前)
申请撤诉:原告或上诉人主动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不服可申请再审。
视为申请撤诉: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交诉讼费。
一审撤诉的后果: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未交诉讼费的除外。
2、可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被告在审判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法院批准,书面告知)
何时改: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改。
如何改:3种改变情形: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3种视为改变情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审什么:完全取决于原告的选择。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原告不撤诉的,法院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的,法院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对前后两个决定都不服,既不撤诉,又起诉新行为,合并审理。
怎么判:原行为不存在,判决类型为确认违法(代替撤销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
一、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
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有受害人的案件:对加害人不予处理或者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的可起诉;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3、相邻权案件: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的可起诉。
4、公平竞争权案件: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起诉。
5、投资人案件: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合伙组织案件:合伙企业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个人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7、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8、非国有企业案件: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兼并等而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自己可以起诉。
9、农村土地使用权案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10、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的申请人、复议中追加的第三人、复议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11、信赖保护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二、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被告
1、行为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被告:该机关。
2、行为主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被告: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为主体:派出机关。被告:派出机关。
5、行为主体: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被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6、行为主体:多个机关的共同行为。被告:共同被告。
7、行为主体: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被告: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机关。
8、行为主体: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被告:组建机关。
9、行为主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被告:以所属机关的名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所属机关为被告);以自己的名义(职权标准),幅度越权的,告机构;种类越权的,告机关。
10、行为主体:经过复议的案件。被告:复议改变结果(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包括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只告一个机关的,法院应当通知追加共同被告,不同意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
1、中级法院
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
级别高: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为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
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复议维持共同告时,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3、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此外能够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级别,既包括基层法院也包括中级法院。
3、特殊地域管辖
原告加被告: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案件;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这两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指原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受理的案件
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行政给付案件;协议案件;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
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
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籍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
2、不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排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自由选择
同时复议和诉讼:先受理的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任选一。
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复议。
已经起诉的,不得再申请复议。
2、复议前置
前置但不终局:认为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关纳税争议的行政征收。
3、选择但终局
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4、复议终局
依据: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主体: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权益: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发展: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出入境管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为最终决定。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行政复议
广度:具体+规范性文件。
深度:合理+合法。
程序:一级复议(省部级行为二次复议)。
效率:简便,免费。
公正:公正性有限。
2、行政诉讼
广度:具体(复议终局除外)+规范性文件。
深度:合法+附条件合理。
程序:二审终审。
效率:复杂、成本高。
公正:更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