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任庭
1、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
2、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独任庭。
二、合议庭的组成
1、基层、中级一审
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
2、高级、最高一审
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
3、二审
审判员3人至5人。
4、死刑复核
审判员3人。
5、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6、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三、合议庭的审理规则
1、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2、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四、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1、评议原则
秘密评议;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原则;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审理、评议后应及时作出裁决。
2、评议的顺序
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3、评议意见的提交形式
口头或者书面。
4、陪审员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一、刑事审判特征
1、职权性
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亲历性
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以充分听取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3、其他特征
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公开性;公正性;终局性。
二、刑事审判原则
1、审判公开原则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未成年人年龄,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宣判必须公开,但评议一律秘密进行。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的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2、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和直接采证原则(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言词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3、辩论原则
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辩论为必经程序。
4、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审理原则)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三、两审终审制
1、含义
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一审的裁判不立即生效;上诉期内无上诉和抗诉,才生效。
二审的裁判是终审裁判,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和提出二审抗诉。
2、例外
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不终:死刑案件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原因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2、主体与方式
公安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3、次数与期限
两次,一次一个月。
4、后果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
5、期限的计算
重新计算。
三、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1、原因
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的理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主体与方式
只能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次数与期限
两次,一次一个月。
4、后果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5、期限的计算
重新计算。
四、特殊情形:改变管辖后的退回补充侦查
1、如何退回
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退回的次数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一、情形
1、撤回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追加、补充起诉
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审理的。
3、变更起诉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
二、程序
1、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2、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
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3、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三类不起诉的区别
1、法定不起诉
适用对象: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
有无裁量权:无。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2、酌定不起诉
适用对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有无裁量权:有。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可以。
3、证据不足不起诉
适用对象: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无裁量权:有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二、不起诉决定的程序
1、特定案件的审批程序
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宣布与生效
公开宣布,立即生效。
3、送达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
三、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1、对人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2、对物
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高检规则第296条的规定办理。
四、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
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2、被害人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起诉。
3、公安机关
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也不批捕的救济程序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