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审判流程: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2016年1月15日

一、法庭辩论

1、范围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

2、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3、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的处理

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2、未成年人被告人最后陈述,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3、可以制止的情形: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应当制止的情形: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其社会公共利益,与本案无关的;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4、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5、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三、评议和宣判

1、评议一律不公开。

2、宣判一律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3、判决种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查清确实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决(不满16周岁、精神病人,不予处罚的)。

4、变更罪名:判决事实与起诉事实必须一致。

5、法院发现检察院没有起诉的新事实,不能直接判决,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刑事法庭审判程序: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

2016年1月15日

一、开庭审理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2、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三、法庭调查

1、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法庭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6、专家辅助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法庭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7、法庭调查权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可采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无搜查权,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证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新证据问题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上述规定

9、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卷移送法院,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决定检察院按撤诉处理。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庭前会议的程序内容

2016年1月15日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10日前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开庭3日前

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在开庭以前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管辖异议;

回避;

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3、庭前会议的程序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2016年1月15日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1、内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2、方式

程序性审查。

3、处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受理。

刑诉法第15条第2至6项: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陪审团制度的异同

2016年1月15日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1、正面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禁止性条件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产生和任期

推荐或者申请;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5年(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判案件时,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4、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法院征得这些人同意的,视为申请);涉及群众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5、专业人员陪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6、比例

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不少于1/3。

二、审判委员会议

1、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拟判处死刑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3、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5、审判委员会讨论规则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陪审团制度的异同

1、陪审员资格

人民陪审员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陪审团制度:有选民资格的人。

2、选任方式

人民陪审员制度:考核并经权力机关任命。

陪审团制度:在有选民资格的人中随机挑选。

3、与法官的职权分工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法官无职权分工,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问题。

陪审团制度:与法官有职权分工。陪审团决定定罪问题,法官决定量刑问题。

4、适用的案件范围

人民陪审员制度: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法院征得这些人同意的,视为申请);涉及群众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陪审团制度:一般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在美国,被告人有权选择和放弃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

5、价值取向

均是民众参与司法的体现,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民主,监督、制约法官的权力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