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和适用原则

2016年1月8日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和适用原则

1、主体特定

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特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内容特定

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

不具备惩罚性,不是惩戒性措施。

5、时间具有临时性

每种强制措施有不同的适用期限。

6、强制措施适用原则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

相当性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要求

2016年1月8日

一、各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

1、立案

有犯罪事实

2、逮捕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即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以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疑罪的处理

1、审查起诉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一审程序

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二审程序

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再审程序

或按一审、或按二审。

5、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6、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7、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8、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9、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

2016年1月8日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1、需要证明的事项

实体法事实:包括定罪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与量刑的事实(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两方面。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程序法事实:管辖、回避、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耽误、延期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等。

2、免证事项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定律。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1、特点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2、检察院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4、自诉人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5、法院

法院不负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刑事证据规则:补强,传闻,意见,最佳,自白任意

2016年1月8日

一、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1、关联性规则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所谓证明力,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关系。

2、补强证据规则

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补强证据一般满足以下条件:补强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二、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

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意见证据规则

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和结论。

3、最佳证据规则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4、自白任意规则

又称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

2016年1月8日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

1、证据的收集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3、利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4、矛盾证言的认定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中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5、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矛盾时的采信规则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6、特殊情形下的有罪认定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7、特殊人提供的言词证据的认定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8、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的认定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等的单位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9、被告人年龄的审查方式

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等证据综合判断。

证明被告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或不满75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