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2016年2月26日

一、一般性程序

1、内部程序

一般情况(情况紧急时,执法人员当场实施,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在实施前,执法人员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实施人员(2人以上)

2、外部程序

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签名盖章

二、特殊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

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机关、地点和期限;

紧急情况,返回机关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手续

不得超期:治安处罚8小时或24小时;

目的实现或条件消失后立即解除。

2、查封、扣押

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对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

文书: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书载明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期限: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期限: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期限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期限扣除: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此类期限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费用: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保管: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处理:违法事实清楚-没收-销毁。解除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是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是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解除的后续处理:应当立即退还财物,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价款、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3、冻结

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公安、税务、海关等);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证监会);申请法院冻结:监察、审计、银监会、保监会、工商等。

期限: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设定权限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设定权限

1、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法律:经常性许可。

行政法规:经常性+必要时国务院决定设定非经常性许可。

地方性法规:经常性许可。

规章:省规章设定1年内临时性许可

2、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法律: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规章:警告+罚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有权)。

3、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限

法律: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行政法规:除法律绝对保留之外。

地方性法规:查封、扣押

4、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限

法律:所有执行种类法律绝对保留。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统一办理:一并审批,联合办理。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法院:冻结可申请法院执行。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4、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

法院:依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进行非诉执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1、强制措施

预防性、制止性、保障性。

人身性、财产性。

2、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申请法院。

间接强制、直接强制。

履行、执行罚。

二、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1、强制措施

实施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

适用目的:为制止而强制;为预防而强制;为保障而强制

主要类型:

限制人身自由: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离、带离现场驱散、禁闭。

财产: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基本特征:强力性、物理性、临时性、单方性、使用权。

2、强制执行

实施主体: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适用目的: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主要类型: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如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基本特征:强力性、物理性、替代性、从属性、有时带惩罚性、所有权

行政拘留的执行

2016年2月25日

一、行政拘留的执行

1、不执行

不执行对象:

14周岁至16周岁;

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年龄大于等于70周岁;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2、暂缓执行

  • 条件:

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申请)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审查)

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200元标准交纳保证金。(保证)

  • 担保人:

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拘留处罚执行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保证金:被处罚人逃避执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则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