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交流、辞职、辞退、退休

2016年1月29日

一、公务员交流

1、调任

从机关外调入机关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就任的职务: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外到内)

2、转任

机关内部的调动。

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在本机关内转任。(内到内)

3、挂职锻炼

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期间到下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临时性、内到内、内到外)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退休

1、辞职

主动申请:

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判(领导成员90日内)。

不得辞职: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全须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辞退

辞退情形:

年度考核连续2次不称职(1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不予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退休

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愿申请: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工作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满20年。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离职、地域、公务

2016年1月29日

一、公务员回避包括

1、任职回避

4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3类职务: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离职回避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公职的取得:录用、委任、选任、聘任

2016年1月29日

一、公职的取得

1、录用

主任科员以下;试用期1年,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禁止录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委任

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

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3、选任

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

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4、聘任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聘任合同期限1到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到6个月。

行政法基本原则: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

2016年1月29日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1、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

回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信用: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4、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

2016年1月29日

一、合法行政原则

1、含义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法律优先:

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这意味者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二、合理行政原则

1、含义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理性的含义,指的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包括: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

包括:合目的性,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适当性,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难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损害最小,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2、性质

与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不同,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