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1、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
回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信用: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4、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合法行政原则
1、含义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法律优先:
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这意味者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二、合理行政原则
1、含义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理性的含义,指的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包括: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
包括:合目的性,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适当性,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难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损害最小,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2、性质
与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不同,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