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种类、适用、解除

2016年2月24日

一、公务员处分

1、处分设定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2、处分权限

对国务院组成人员予以处分,由国务院决定。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处分效果

所有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级、撤职处分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同时降低。

5、处分解除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二、公务员处分适用

1、数个违纪行为同时处分

不同类采吸收规则。

同类采限制加重原则(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

新处分为开除的采吸收规则。

新处分为开除以外处分的采并科原则: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3、公务员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4、从轻处分:期限(主动交代;或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减轻处分:种类(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从轻和减轻都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公务员交流、辞职、辞退、退休

2016年1月29日

一、公务员交流

1、调任

从机关外调入机关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就任的职务: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外到内)

2、转任

机关内部的调动。

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在本机关内转任。(内到内)

3、挂职锻炼

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期间到下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临时性、内到内、内到外)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退休

1、辞职

主动申请:

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判(领导成员90日内)。

不得辞职: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全须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辞退

辞退情形:

年度考核连续2次不称职(1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不予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退休

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愿申请: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工作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满20年。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离职、地域、公务

2016年1月29日

一、公务员回避包括

1、任职回避

4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3类职务: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离职回避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公职的取得:录用、委任、选任、聘任

2016年1月29日

一、公职的取得

1、录用

主任科员以下;试用期1年,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禁止录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委任

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

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3、选任

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

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4、聘任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聘任合同期限1到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到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