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2015年11月23日

一、指定管辖

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特殊原因。

2、两个以上的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抢或推诿),且协商不成,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后,移送来的案件也不属于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二、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受移动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动只能进行一次

受移动的法院若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再次移送。

3、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立案时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的,则应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应当适用管辖恒定时。

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三、管辖权转移

1、下向上移

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中。

2、上向下移

上向下移的条件: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裁定)。

可以上向下移的具体情形:破产申请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民诉法协议管辖适用范围,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2015年11月23日

一、民诉法协议管辖适用范围最新规定

1、扩大了国内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2、扩大了可选择的法院范围

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

二、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4、选择明确: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5、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如果几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几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经协商未能确定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3、指定管辖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选择管辖属于法定管辖的范畴。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几种?

2015年11月23日

一、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1、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搬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3、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三、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如果遗产散在不同地区,则依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2015年11月23日

一、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确定合同纠纷中地域管辖的步骤

第一步:专属管辖优先,有专属管辖时无须考虑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

第二步:无专属管辖时考虑有无协议管辖及其效力,若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则由协议中选择的法院管辖案件。

第三步:没有专属管辖且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看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诉讼的法定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恒有,复杂之处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约定履行地有无管辖权、约定与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

二、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1、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由管辖权。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若选择后者则遵循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复制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该类案件中储藏地可能有多个,均有管辖权。

4、侵犯名誉权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是指原告的住所地;侵权产品的传播地也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5、因诉前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三、其他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1、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票据纠纷诉讼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公司诉讼类型:公司设立纠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分配利润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等。

4、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海损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7、海难救助费用诉讼

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8、共同海损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2015年11月23日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1、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究竟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还是被监禁地管辖,取决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是否超过1年。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居住地而非国籍为判断标准;限于身份关系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