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2015年11月23日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1、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究竟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还是被监禁地管辖,取决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是否超过1年。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居住地而非国籍为判断标准;限于身份关系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