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2015年10月27日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要约说。

第二种观点:单方允诺说。

2、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应如何处理?

例1:甲饲养的狗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乙不知甲所发启事,发现并送还于甲。

乙虽然在完成指定行为之时不知道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但乙完成了指定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单方允诺之债生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

相对人于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

3、两个以上的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谁有权获得报酬?

分两种情况

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仅最先完成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非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悬赏人向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同时或者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由他们共同取得报酬(平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2015年10月26日

一、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1、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保证人自己的抗辩。

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

2、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来源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二、保证人的追偿权

1、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就超出出债务范围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否则,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的抗辩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就超出主债务的部分,保证人对债权人无追偿权。

2、若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

但是若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不受影响。

3、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2015年10月26日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1、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无须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债权人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行使债权的,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任务保证期间转交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开始计算为期2年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

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

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

1、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分别计算的。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

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持续2年没有行使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无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状况如何,保证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

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持续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或3年、4年)没有行使权利,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也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

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

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2015年10月26日

一、保证期间的作用与效力

1、保证期间的作用

督促债权人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债权。

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的效力

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的确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1、有约定的按约定

可约定3个月,也可约定为5年,但需要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不发生效力,依法确定保证期间的长度: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6个月的起算点是: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性质

1、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2015年10月26日

一、共同保证单独保证

1、单独保证

同一笔债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的,为单独保证

2、共同保证

同一笔债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二、按份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的成立

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即与债权人就各自保证的份额有约定。注意是份额而不是数额。

2、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三、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的成立

明确约定各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均未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追偿具有顺序性:

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