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2015年10月26日

一、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概念

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下列情形,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5、一般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一般保证中,债务人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乙起诉的,保证人丙的诉讼地位如下:

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不能只列丙为被告。只列丙为被告的,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被告

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先诉抗辩权事实上转化为先执行抗辩权)。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促进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二、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概念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

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乙起诉的,保证人丙的诉讼地位如下:

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可以只列丙为被告。

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债务的内容,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2015年10月23日

一、保证债务的内容

1、代为履行

在债务人不对债权人履行非金钱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

2、赔偿责任

不能代为履行,或按照约定不能代为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举例说明: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价值50万的汽车一辆。乙向甲交付了汽车,甲1年后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为担保甲对乙负担的50万债务,丙提供担保。

保证债务从属性的含义,就上述例子而言从属性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

若乙对甲的价款债权不存在,则丙对乙的保证债权也不存在。

2、效力上的从属性

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乙丙间的保证合同因此无效

3、内容与范围上的从属性

乙对丙的保证债务小于或者等于甲对乙的价款债务。

4、消灭上的从属性

若甲对乙的价款任务全部消灭,丙对乙的保证债务随同消灭。

5、移转上的从属性

若乙将对甲的50万债权让与给丁,丁同时取得对乙对丙的保证债权。

例外:在下列2种情形下,保证债权不随同债权移转:

丙、乙约定丙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丙、乙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

2015年10月23日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1、有限保证

按照约定,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无限保证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保证范围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须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

1、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3、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5、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合同,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法定抵销权的要件,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2015年10月23日

一、抵销适状

符合法定抵销权成立要件的状态,称为抵销适状。

二、法定抵销权的要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

换言之,双方互享债权。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双方互负债务的例外:合同法第83条规定的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在保证中,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就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保证债务。

2、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三、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

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人抵销时,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抵销时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抵销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3、法定抵销权具有溯及力

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

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延迟履行的责任。

自抵销适状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对抵销权的行使不产生影响。

四、约定抵销

1、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任意抵销。

2、约定抵销的实质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全部或部分消灭彼此债权债务的合同。

3、因此,无论双方互负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是否相同,也无论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可抵销。

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代物清偿的法律效果

2015年10月23日

一、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

假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负有向乙提供20天劳务的义务,后甲、乙约定:甲向乙交付3只绵羊代替履行20天劳务的债务。

这就是代物清偿,即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务消灭的协议。

代物清偿的要件如下: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

3、须为了消灭原债务。

4、清偿须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5、须完成他种给付的履行行为。

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尚须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

否则,仅达成协议,而无完成履行行为,则为债的变更,而非代物清偿,原定债务不能消灭。

二、代物清偿的法律效果

以原定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因代物清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