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权的要件,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2015年10月23日

一、抵销适状

符合法定抵销权成立要件的状态,称为抵销适状。

二、法定抵销权的要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

换言之,双方互享债权。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双方互负债务的例外:合同法第83条规定的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在保证中,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就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保证债务。

2、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三、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

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人抵销时,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抵销时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抵销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3、法定抵销权具有溯及力

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

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延迟履行的责任。

自抵销适状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对抵销权的行使不产生影响。

四、约定抵销

1、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任意抵销。

2、约定抵销的实质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全部或部分消灭彼此债权债务的合同。

3、因此,无论双方互负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是否相同,也无论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可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