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包括哪些内容?

2015年10月27日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包括哪些内容

1、关于合同成立的标准

有一种本质性描述: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

2、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规定: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想怎样约定就怎样约定)。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要约人未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有标的和数量,价款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买卖双方就标的与数量达成一致,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价款条款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125条规定的漏洞补充规则予以填补。

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

2015年10月27日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原则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例外

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摁手印时,合同成立。

没有按照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最后一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或摁手印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

承诺生效的地点。

订立书面合同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

2、例外

约定的地点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摁手印的地点不一致的,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的构成要件、生效、撤回

2015年10月27日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其他人无承诺资格)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延迟,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约束的意思)。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2、以对话方式承诺:

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3、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

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所谓到达,指的是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的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4、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

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5、意思表示

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

自作出承诺行为时,承诺生效。

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6、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

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三、承诺的撤回

1、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诺,要求有二:发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

3、承诺只能撤回,但承诺不能撤销。

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2015年10月27日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

例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交汽车。

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

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要约失效指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

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

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2015年10月27日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系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

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对特定人(到达了解时生效);对不特定人(作出时生效)。

3、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标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4、内容具体而确定,具体: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

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的通知;

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销的效力

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