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债权人甲的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须到期)。
2、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撤销权诉讼时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无独三: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
2、诉讼法上的效果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乙的债务人)。
甲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原债、次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1、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内涵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2、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该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
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免除其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3、加重对方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又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1、非格式条款优先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一、合同漏洞的补缺规则、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1、合同法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法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扔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合同法63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1、合同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关系
若当事人的约定与合同法的规则不一致,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内容。
若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确定合同内容。
2、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有名合同
第一步:依照合同法61条处理(首先,协商确定;其次,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进行体系解释确定)。
第二步:依照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步:适用合同法第62、63条。
3、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无名合同
第一步:依照合同法61条处理(首先,协商确定;其次,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进行体系解释确定)。
第二步: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照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关于与该无名合同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步:适用合同法第62、63条。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包括哪些内容
1、关于合同成立的标准
有一种本质性描述: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
2、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规定: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想怎样约定就怎样约定)。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要约人未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有标的和数量,价款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买卖双方就标的与数量达成一致,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价款条款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125条规定的漏洞补充规则予以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