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2015年10月28日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乙的债务人)。

甲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原债、次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