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取回权、再次出卖权

2015年11月2日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取回权

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期10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的价款。

1、甲享有取回权的情形

买受人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卖人甲享有取回权: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甲取回权的阻却

即使乙的行为符合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仍不享有取回权:

乙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标的额总价的75%以上的;

乙实施无权处分后,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的。

3、取回权的性质

甲取回的目的是为了就物求偿。即乙不于回赎内回赎的,甲有权再次出卖该汽车,并就出卖所得清偿乙对甲所欠全部价款。

取回本身并不意味着甲解除了与乙的买卖合同。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再次出卖权

1、甲取回后,若乙未在回赎期内行使回赎权,甲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此时,乙不再享有期待权。

2、甲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给乙,如有不足,甲有权要求乙继续清偿。

但乙有证据证明甲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回赎权

2015年11月2日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

例子: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1、上述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汽车所有权人。

但对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乙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甲对汽车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乙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因该处分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

2、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完成交付。甲、丙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但丙能否取得汽车所有权关键看甲乙的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

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只要乙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无论丙为恶意还是善意,丙均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已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丙能否取得所有权,因丙为善意或恶意而不同。

若丙为恶意(知道汽车为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丙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若丙为善意,丙因交付完成而取得汽车所有权。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回赎权

例子: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的价款,甲行使取回权,申请法院从乙处取回该汽车。

1、回赎的内容

甲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乙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权。

回赎的内容是:乙仅须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比如在上述例子中,乙仅须支付支付拖欠的第7期和第8期价款,而无须支付第9期和第10期价款。

再比如,乙对汽车实施处分的,乙只要能消除因此在汽车上产生的负担即可。

乙行使回赎权后,甲的取回权消灭,甲应将汽车返还给乙。

2、回赎期

乙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

回赎期的长度由甲乙约定,不能约定的,由甲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概念、例子

2015年10月30日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例子

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概念

1、保留所有权的目的

在于担保甲对乙享有的价款债权。

2、保留所有权的适用范围

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3、保留所有权所附条件的对象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当然不妨碍甲、乙另行约定买卖合同附条件。

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即乙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乙的生效条件。

4、占有的形态

所附条件成就前,甲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乙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损害甲的利益时,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用取回权。

所附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占有因此消灭。

5、所有权状况

所附条件成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

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所有权人,乙将汽车出卖(质押)给丙的,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丙可善意取得。

承诺的构成要件、生效、撤回

2015年10月27日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其他人无承诺资格)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延迟,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约束的意思)。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2、以对话方式承诺:

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3、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

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所谓到达,指的是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的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4、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

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5、意思表示

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

自作出承诺行为时,承诺生效。

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6、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

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三、承诺的撤回

1、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诺,要求有二:发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

3、承诺只能撤回,但承诺不能撤销。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2015年10月27日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要约说。

第二种观点:单方允诺说。

2、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应如何处理?

例1:甲饲养的狗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乙不知甲所发启事,发现并送还于甲。

乙虽然在完成指定行为之时不知道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但乙完成了指定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单方允诺之债生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

相对人于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

3、两个以上的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谁有权获得报酬?

分两种情况

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仅最先完成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非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悬赏人向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同时或者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由他们共同取得报酬(平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