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量刑,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2015年5月6日
一、犯罪中止的量刑、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1、犯罪中止的量刑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损害的范围
造成损害指造成一定侵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没有既遂)。
只有当行为符合了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又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的造成损害。
3、损害的原因
中止行为与中止前的着手行为并非同一行为,而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故造成损害的行为只能 是着手实行行为,而非中止行为。
中止行为本身并不是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而是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
4、造成损害的定罪与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扔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
成立重罪未遂,但造成轻罪的既遂的,也只成立重罪未遂,而不成立轻罪既遂。
如果中止行为或者中止过程上的行为造成损害,构成其他犯罪的,只能另外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