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股权出质人和质权人

2015年4月8日

一、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标的物种类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

2、是否移转占有不同

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质权以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3、公示方法不同

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5、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

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6、担保范围不同

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列入担保范围;抵押权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二、股权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质权人的权利效力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2、物上代位权

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

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

什么是质权,质权是什么意思?

2015年4月8日

一、什么是质权、质权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质权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包括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3、质权是动产质权

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二、质权转让

1、转质

指质权人以自己责任或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而设立一个新质权。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之一便是转质权。

2、转质的效力

转质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以原质权所担保债权为限;

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三、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质物的权利

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收取孳息的权利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

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

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

如果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

2)提存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三、质权合同范本、质权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权的担保范围。

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补正。

地役权纠纷,地役权案例

2015年4月8日

一、地役权纠纷、地役权案例

1、如何提起地役权纠纷诉讼

http://jingyan.baidu.com/article/a3761b2b8e8a3c1576f9aaa6.html

2、地役权案例

http://www.110.com/zhuanti/wuquanfadiyiquan/anli/

二、地役权举例、地役权登记

1、地役权登记

http://www.czfgj.gov.cn/content.aspx?id=087108214326

2、地役权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

指地役权人可以在他人土地上(开设道路或者不开设道路)通行的权利。

2)引水、排水、汲水地役权。

引水地役权,指地役权人享有在供役地上修建管道、沟渠等设施,从而将水源引入自己土地的地役权。

排水地役权,指地役权人享有通过他人的土地将水流排除的地役权。

汲水地役权,指地役权人享有在供役地的水库、水井或者其他水源中取水的权利。

3)铺设管线、构造设施地役权。

指权利人在供役地上铺设管道、管线,及建造、保有一定的设施的地役权。

4)眺望地役权。

指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在供役地上建造过高建筑物,种植过高的树木,以保证需役地权利人眺望的利益得以实现的地役权。

5)营业禁止地役权。

指地役权人有权请求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实施特定营业的地役权。

三、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

1、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

http://www.110.com/ask/question-2354672.html

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2015年4月8日

一、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地役权的概念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什么是地役权

甲、乙两公司相邻,甲公司原有南门,甲为了解决本公司运输货物的方便,想开一个北门,但必须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

于是,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公司允许甲公司的车辆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公司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

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

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地役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

3、内容的意定性

地役权素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

4、客体亦具广泛性

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5、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与需役地不可分离。

6、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不仅及于需役地的全部,而且及于供役地的全部,即使需役地和供役地发生分割,原则上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地役权

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相邻权

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3、相邻权是法定的,地役权是约定的。

4、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

5、地役权的约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相邻权则是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

6、地役权有偿无偿均可;相邻权均为无偿。

7、相邻权是无期限的,地役权是有限的。

8、相邻权一定要求不动产之间相邻,地役权可以不相邻。

9、相邻权是为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需要而设计的,地役权是为满足社会个体的需要而设计的。

物权法拾得遗失物,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2015年4月8日

一、物权法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1、《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物权法》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物权法》第110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4、《物权法》第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物权法》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物权法》第113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1、遗忘物

指物主记得自己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刑法调整。

2、遗失物

指物主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民法调整。

3、刑法第270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