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合同权利转让定义
也称债权的转让或债权让与;
指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的合法行为。
2、合同权利转让分为
1)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
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
3、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
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需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
转让的债权必需具有可转让性;
必需有转让通知。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
1、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
债权人不能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继承法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合同权利。
3、担保法规定
保证人代为履行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三、合同义务转让条件效力、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1、合同义务转让
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1)免责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
2)并存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担。
3)按份之债
如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
2、合同义务转让条件
需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
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
第三人需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债务承担需经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3、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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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合同法先合同义务
1、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者先契约义务,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并非为当事人所约定,而是基于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直接规定,以促使合同本身得以善意地成立、生效以至得到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的目的。
2、先合同义务特征
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附随义务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基于当事人的意见;
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
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在享有债权,债务人不在负担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使合同的担保及其它权利及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反还给债务人,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合同附随义务
狭义附随义务仅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广义附随义务则不仅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还包括先合同附随义务和后合同附随义务。
三、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
1、后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在学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
2、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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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概念、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Exclusion clause)
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2、免责条款
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者格式合同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3、免责条款特点
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二、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案例
1、免责条款有效的认定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2、案例: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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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1、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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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格式条款
1、合同法第39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2、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阅读全文…
一、无效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无效格式条款的概念
1、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该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3、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1)文件的外形
从外形来看,应该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
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它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等公告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
在这两种提醒方式中,应该尽可能个别提醒其注意。
3)清晰明白的程度
即提醒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时间
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
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
三、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无效案例
1、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927487932581oo41900
2、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案例
http://www.eccfy.com/dxal/ShowArticle.asp?ArticleID=6798
3、以案例解读格式条款
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1892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