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

2010年12月5日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李新淼(10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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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利侵权行为、如何判断专利侵权、如何认定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专利侵权

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2、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分为两类

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未经权利人许可。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4、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的原则

折衷原则

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不能完全按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来理解,也不能由专利权人或法官完全按其主观意志作任意扩大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

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一致。

相同原则

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侵权的判定原则。

等同原则

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手段或产品,替换所要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使两者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者在形式上或技术上存在非实质性的某些不同点,但应认定为侵权。

多余指定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5、专利侵权行为特征

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二、深圳专利侵权律师、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

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

1、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

因为专利权是有地域性限制的权利,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受到保护,所以被侵权的专利必须是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专利。

其次,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

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2、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

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4、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任何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行为。

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

1、分析被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被控侵权方案中。

2、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

3、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如上述的结论都是肯定的,则构成侵权。

    三、专利侵权的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基准

1、外观设计产品专利侵权的判断重点是围绕产品形状、 图案、色彩及结合进行相同相似性比较判断。

2、专利法第59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

3、外观专利侵权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就图片和照片的说明也可以用来解释是否构成侵权。

4、外观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地位,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判断争议产品与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产品,是否与权利人获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5、简单归纳为:构成侵权的几种情形是: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同。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近似。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相同,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

6、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顺序是:形状、图案和色彩,形状不同,不侵权。形状相同或相类似图案不同也不构成侵权。对于公知形状和图案的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色彩构成侵权。

7、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8、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9、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10、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11、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