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格式条款

2012年12月13日

    一、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格式条款

1、合同法第39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2、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