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1、上可审下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2、移送管辖
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
3、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刑事诉讼交叉管辖
1、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交叉案件的管辖
分别管辖: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主罪原则: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为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
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3、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法院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4、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5、网络犯罪的交叉管辖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经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二、刑诉并案管辖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的;
共同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2、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3、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述8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2、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征:利用职权。
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分工
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
2、特殊案件的受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税案件(并非全部);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
1、法定代理人
产生:法律规定。
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权利: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2、诉讼代理人
产生:委托。
委托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和被告人。
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诉讼权利: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
3、证人
主体: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对象: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是否回避:否。
特点: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
主体: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是否回避:是。
5、翻译人员
仅、检、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聋哑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