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1、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究竟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还是被监禁地管辖,取决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是否超过1年。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居住地而非国籍为判断标准;限于身份关系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1、主管与管辖
主管解决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
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2、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
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院审理案件。
3、管辖恒定
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
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也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反诉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1、主体特定性
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对抗性
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请求的独立性
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时间条件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合并审理。
在二审中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5、程序的同一性
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的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6、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7、管辖同一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二、当事人在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反诉的处理方式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再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甲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三、反诉和反驳
1、反驳
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表示不同意的意思。
反驳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反驳的目的也是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2、反驳和反诉
假如本诉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如果能,则属于反诉;如果不能,则属于反驳。
一、诉的三要素
1、诉的主体
诉讼当事人。
2、诉讼标的(诉的客体)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法院以审判的方式解决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即法院的裁判对象。
3、诉讼理由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二、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后者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实体主张。
2、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物不是诉的必备要素,在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不存在诉讼标的物。
三、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种类物、特定物)+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消极给付)。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
一、民事诉讼的合议制度
1、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争议案件,包括一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案件。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
督促程序。
3、不能适用独任制
二审程序中一律不能适用独任制,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4、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
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5、合议庭的评议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
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诉讼中的合议庭评议原则不同于仲裁庭的评议原则,后者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享有决定权,且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字。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确认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中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