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判几年?

2015年5月15日

一、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判几年、防卫过当致人死亡量刑

1、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防卫过当的特征

1、防卫过当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防卫行为是否也随时终止,这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受到控制或约束的一个表现。

当不法侵害止以后,防卫行为没有彻底终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2、防卫过当是有罪过的行为。

防卫、过当不仅是行为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这是防卫过当的主观条件。

3、防卫过当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也是达到到了违法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我国刑法才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判刑吗,防卫过当怎么判?

2015年5月15日

一、防卫过当判刑吗、防卫过当怎么判

1、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2、防卫过当判几年,要根据其构成什么罪来确定。

3、罪名的确定,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

4、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1、防卫过当的定罪问题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

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

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2、防卫过当的量刑问题

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防卫行为的起因;

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三、防卫过当案例

1、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http://www.110.com/zhuanti/fangweiguodang/anli/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认定

2015年5月15日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认定

1、防卫过当的概念

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就成立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触犯什么罪名就定什么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防卫人对于行为的过当性有认识,就属于故意的防卫过当,成立故意犯罪;如果防卫人对于行为的过当性没有认识,属于过失的防卫过当,成立过失犯罪。

2、防卫过当的认定

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

对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本人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

二、防卫过当致人轻伤、防卫过当致人重伤

1、防卫过当的特征

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

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3、防卫过当致人重伤

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重伤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罪。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

2015年5月14日

一、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确认某一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2、民法上的研究因果关系首先从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一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

3、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相当一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形式。

例如:违反合同的行为,多数是不作为的形式。一个人借了他人的一辆自行车放在门外,晚上另一个人损坏,从刑法上讲,该人的行为与自行车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犯罪主体一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却往往是双方的行为。

例如,行人横穿马路,被驶来的车辆撞伤,对于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来说,一般只考虑驾驶员的行为性质;在民法上则既要考虑行人的行为,又要分析驾驶员的行为。

5、刑法上的原因行为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的原因行为则往往是集体(法人)的行为。就某一个人的具体行为说,在刑法上一般只能是他本人实施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原因,而在民法上这一行为会被看成是法人的行为,成为法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原因。

二、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民事侵权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确定的重要条件。

因为责任自负规则要求任何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负责任,而他人对此后果不负责,由此必然要求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

2、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确定的重要条件,其在侵权行为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与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是紧密联系的。

3、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把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归结于加害人,更重要的是对加害人的责任加以合理的限制。

4、在积极面上,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和出发点;在消极面上,它又是法律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制,以寻求个人活动自由与对他人权利加以保护之间的平衡的工具。

5、第一步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是损害结果产生的前提,即仅就事实层面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这一因果关系被称为“事实因果关系”、“条件的因果关系”或者“自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此种因果关系则损害赔偿责任无从谈起。

6、在存在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为了在加害人的活动自由和受害人的保护之间求得平衡,还需要一定的归责事由来决定哪些损害转由加害人承担,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这一过程中掺入社会、经济以及法规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被称为“法律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或者“责任充足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2015年5月13日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是否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传统使用单一的理论“条件说”来解决,现在采取“条件关系+客观可归责性”来判断。

3、条件说的基本含义是,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4、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行为只要是造成结果的共同条件之一,或者行为与被害人异常因素或自身过失共同造成结果,行为均是发生结果的条件。

5、注意介入因素的作用,只要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因果关系就会被中断,反之因果关系不会被中断。

6、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先前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7、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8、介人因素异常性的大小指在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

二、刑法因果关系案例

1、刑法学中因果关系案例分析

http://www.lawtime.cn/lawyer/casecont93291159334209oo57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