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确认某一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2、民法上的研究因果关系首先从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一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
3、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相当一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形式。
例如:违反合同的行为,多数是不作为的形式。一个人借了他人的一辆自行车放在门外,晚上另一个人损坏,从刑法上讲,该人的行为与自行车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犯罪主体一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却往往是双方的行为。
例如,行人横穿马路,被驶来的车辆撞伤,对于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来说,一般只考虑驾驶员的行为性质;在民法上则既要考虑行人的行为,又要分析驾驶员的行为。
5、刑法上的原因行为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的原因行为则往往是集体(法人)的行为。就某一个人的具体行为说,在刑法上一般只能是他本人实施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原因,而在民法上这一行为会被看成是法人的行为,成为法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原因。
二、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民事侵权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确定的重要条件。
因为责任自负规则要求任何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负责任,而他人对此后果不负责,由此必然要求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
2、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确定的重要条件,其在侵权行为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与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是紧密联系的。
3、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把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归结于加害人,更重要的是对加害人的责任加以合理的限制。
4、在积极面上,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和出发点;在消极面上,它又是法律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制,以寻求个人活动自由与对他人权利加以保护之间的平衡的工具。
5、第一步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是损害结果产生的前提,即仅就事实层面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这一因果关系被称为“事实因果关系”、“条件的因果关系”或者“自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此种因果关系则损害赔偿责任无从谈起。
6、在存在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为了在加害人的活动自由和受害人的保护之间求得平衡,还需要一定的归责事由来决定哪些损害转由加害人承担,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这一过程中掺入社会、经济以及法规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被称为“法律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或者“责任充足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