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

2015年5月14日

一、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确认某一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2、民法上的研究因果关系首先从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一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

3、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相当一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形式。

例如:违反合同的行为,多数是不作为的形式。一个人借了他人的一辆自行车放在门外,晚上另一个人损坏,从刑法上讲,该人的行为与自行车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犯罪主体一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却往往是双方的行为。

例如,行人横穿马路,被驶来的车辆撞伤,对于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来说,一般只考虑驾驶员的行为性质;在民法上则既要考虑行人的行为,又要分析驾驶员的行为。

5、刑法上的原因行为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的原因行为则往往是集体(法人)的行为。就某一个人的具体行为说,在刑法上一般只能是他本人实施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原因,而在民法上这一行为会被看成是法人的行为,成为法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原因。

二、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民事侵权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确定的重要条件。

因为责任自负规则要求任何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负责任,而他人对此后果不负责,由此必然要求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

2、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确定的重要条件,其在侵权行为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与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是紧密联系的。

3、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把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归结于加害人,更重要的是对加害人的责任加以合理的限制。

4、在积极面上,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和出发点;在消极面上,它又是法律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制,以寻求个人活动自由与对他人权利加以保护之间的平衡的工具。

5、第一步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是损害结果产生的前提,即仅就事实层面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这一因果关系被称为“事实因果关系”、“条件的因果关系”或者“自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此种因果关系则损害赔偿责任无从谈起。

6、在存在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为了在加害人的活动自由和受害人的保护之间求得平衡,还需要一定的归责事由来决定哪些损害转由加害人承担,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这一过程中掺入社会、经济以及法规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被称为“法律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或者“责任充足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2015年5月13日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是否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传统使用单一的理论“条件说”来解决,现在采取“条件关系+客观可归责性”来判断。

3、条件说的基本含义是,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4、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行为只要是造成结果的共同条件之一,或者行为与被害人异常因素或自身过失共同造成结果,行为均是发生结果的条件。

5、注意介入因素的作用,只要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因果关系就会被中断,反之因果关系不会被中断。

6、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先前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7、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8、介人因素异常性的大小指在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

二、刑法因果关系案例

1、刑法学中因果关系案例分析

http://www.lawtime.cn/lawyer/casecont93291159334209oo5775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015年5月13日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即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3、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即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4、具有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具有因果关系,主体也不一定对危害结果负责。

5、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6、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7、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

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三、刑法因果关系中断

1、存在介入因素(行为人的其他行为、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采用条件说认定有无因果关系。

其公式为:无A则无B、A即B因。

2、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

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判断,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

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该异常介入因素是否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

如果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引起结果的原因是介入因素。

反之,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结果发生的时间,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