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即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3、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即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4、具有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具有因果关系,主体也不一定对危害结果负责。
5、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6、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7、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
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三、刑法因果关系中断
1、存在介入因素(行为人的其他行为、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采用条件说认定有无因果关系。
其公式为:无A则无B、A即B因。
2、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
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判断,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
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该异常介入因素是否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
如果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引起结果的原因是介入因素。
反之,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结果发生的时间,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