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1、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2、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个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认能力为前提的。
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能力,那么,该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无所依存。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三、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谅解书
1、刑事谅解书
http://baike.baidu.com/view/5138674.htm
一、什么是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是指、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吗
1、偶然防卫是指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
2、偶然防卫的不同学说
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因而成立犯罪既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
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也可谓二元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
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因而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故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
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
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
一、什么是假想防卫
1、什么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2、假想防卫的特征
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
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二、假想防卫的刑事责任、假想防卫过当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二、假想防卫致人死亡、假想防卫案例
1、假想防卫案例
http://zjjxlwx.blog.163.com/blog/static/16441514201122113195/
一、一般正当防卫中的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何理解
1、不法
只要求是客观违法的行为,不要求侵害人具有责任。
不法行为包括一些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
不法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
如果采取防卫行为根本不能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则不允许正当防卫,根据具体情形成立相关犯罪。
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2、侵害
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防卫挑拨的情形)。
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3、现实性
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二、特殊正当防卫
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3、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4、特殊正当防卫必须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