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所针对的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侵害和人为侵害。
2、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是不法侵害人的损害,而紧急避险造成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这是它们之间区别的关键。
3、由于紧急避险会对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可采取时才能进行紧急避险,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种限制。
4、紧急避险对于在职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如警察、消防员等,这被称为避险禁止。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什么是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正在发生现实危险
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
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3、假想避险
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
4、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不得已:对于正在发生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出危险,只能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损害另一法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5、避险意图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例如,为防止森林火灾蔓延,根据具体情形,砍伐10米左右的树木制造隔离带即可,但行为人下令砍伐树木500米以制造隔离带。
不得已损害同等法益的,也不一定超过了必要限度。
因为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没有实质利益,整体上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7、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罪名,不能定“避险过当罪”,也不能定“避险过当致人重伤罪”、“避险过当致人死亡罪”等。
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案例
1、紧急避险案例分析
http://www.110.com/zhuanti/jinjibixian/anli/1/
一、什么是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是指、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吗
1、偶然防卫是指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
2、偶然防卫的不同学说
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因而成立犯罪既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
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也可谓二元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
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因而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故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
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
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
一、什么是假想防卫
1、什么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2、假想防卫的特征
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
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二、假想防卫的刑事责任、假想防卫过当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二、假想防卫致人死亡、假想防卫案例
1、假想防卫案例
http://zjjxlwx.blog.163.com/blog/static/16441514201122113195/
一、一般正当防卫中的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何理解
1、不法
只要求是客观违法的行为,不要求侵害人具有责任。
不法行为包括一些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
不法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
如果采取防卫行为根本不能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则不允许正当防卫,根据具体情形成立相关犯罪。
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2、侵害
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防卫挑拨的情形)。
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3、现实性
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二、特殊正当防卫
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3、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4、特殊正当防卫必须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