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
2015年5月15日
一、一般正当防卫中的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何理解
1、不法
只要求是客观违法的行为,不要求侵害人具有责任。
不法行为包括一些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
不法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
如果采取防卫行为根本不能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则不允许正当防卫,根据具体情形成立相关犯罪。
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2、侵害
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防卫挑拨的情形)。
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3、现实性
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二、特殊正当防卫
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3、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4、特殊正当防卫必须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