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辖地,合同管辖法院

2014年7月31日

一、合同管辖地、合同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3、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权约定保持一致

如果主合同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担保合同(从合同)、个人保函均应当约定一样的管辖权条款

如果管辖权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主合同由仲裁机构关系,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个人保函由个人常住地法院管辖的复杂情形。

本来一个案子解决问题,现在变成三个案子,时间成本、费用成本均增加。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看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可以包括交货地。

2、如果没有关于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明确定约定

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该约定履行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该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4、合同实际履行时,应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的变化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案件管辖、合同法管辖、合同管辖规定

1、购销合同履行地按如下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4)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阅读全文…

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

2014年7月31日

一、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

1、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建议

1)协议的形式必须书面。

2)应在法律规定的的范围内选择管辖地法院

3)管辖地法院的选择必须‍‍确定、唯一。

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合同约定管辖必须合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议选择审理案件的法院。

选择管辖法院是诉讼程序的重要问题,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出现约定无效的风险。

3、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合同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合同中约定管辖地法院

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合同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效力

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民事交易双方分处两地的情况普遍存在,一旦争议发生诉至法院。

不管是出于方便诉讼的需要,还是出于拖延案件审理的需要,被告方大都会提出管辖异议,这无疑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甚至法院的诉讼成本投入。

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采用上诉约定方法。

二、合同未约定管辖

1、合同未约定管辖

合同中未对管辖地法院进行约定或约定管辖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则发生纠纷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阅读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014年7月30日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是一种继续性的合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就是对租赁物持续的占有和使用,因而租赁合同的解除只能向后发生效力

2、租赁合同解除指

租赁合同有效成立后,当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的法律制度。

3、租赁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

是租赁合同的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4、合同解除制度

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尚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解除的问题,故无法提出解除

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发生效力,通常不发生违约等问题,有效成立但已归于消灭的,没有解除的余地。

5、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的经济利益

也涉及承租人的生活和经营,一旦成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

只有法定条件具备或双方协议一致时,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合同解除效力对于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自然无法适用,租赁合同解除的效果仅向将来发生。

如果一方在合同解除前有违约行为,则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而对方当事人未对应履行,则履行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房屋租赁提前解除合同

1、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指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租赁合同解除后发生以下效果

1)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承租人不能再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能再主张租金。

合同解除后,乙方不能再使用租赁物,甲方也不能主张合同解除后的租金。

2)支付欠付租金

虽然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但乙方仍应支付欠付的租金,甲方收取乙公司欠付租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3)返还租赁物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进行返还给出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双方的约定。

三、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注意

1)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并不得损害其它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3)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2、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注意

1)出租房屋时,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及具体支付时间;

2)尽可能的为承租人使用房屋提供方便;

3)发现承租人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行为,损害自己的权益时,要及时通知承租人尽快支付租金并可给予一个合理付款期限

逾期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出租人可以依法或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租金损失,维护合法权益。 阅读全文…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2014年7月30日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权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期限,如何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的损失由谁承担

对装饰装修费用问题,可以分为经过出租人同意与未经过出租人同意两种情况进行考虑:

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装饰装修,那么,装饰装修所花费的一切费用,都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如果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对房屋造成了损害,出租人还可以请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在经过出租人同意时,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因合同到期而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装饰装修的费用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但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办理。

二是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在这种情况下,由违约方承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责任的,则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

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解除

1、租客是否可以因房东没有办理相关租赁手续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解除租赁合同律师函、解除租赁合同申请、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1、租赁合同解除权

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商户在欠租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时企业就享有合同解除权

在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如出现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不偿还欠款的情形,开发企业大都会采取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

2、在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下

向商户邮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写明商户自动腾退房屋的期限,如超过期限则开发企业将强行收回房屋。

3、如商户超过该期限仍未搬离

则开发企业应做好如下准备:

1)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

2)聘请律师作为见证

3)将商户的遗留物品妥善保管 阅读全文…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2014年7月30日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1、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解除指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未到期的合同被提前终止)。

合同终止指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不再履行。

2、两者效力不同

合同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3、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

合同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

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二、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合同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

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

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

合同法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

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