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是一种继续性的合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就是对租赁物持续的占有和使用,因而租赁合同的解除只能向后发生效力。
2、租赁合同解除指
租赁合同有效成立后,当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的法律制度。
3、租赁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
是租赁合同的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4、合同解除制度
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尚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解除的问题,故无法提出解除。
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发生效力,通常不发生违约等问题,有效成立但已归于消灭的,没有解除的余地。
5、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的经济利益
也涉及承租人的生活和经营,一旦成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
只有法定条件具备或双方协议一致时,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合同解除效力对于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自然无法适用,租赁合同解除的效果仅向将来发生。
如果一方在合同解除前有违约行为,则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而对方当事人未对应履行,则履行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房屋租赁提前解除合同
1、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指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租赁合同解除后发生以下效果
1)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承租人不能再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能再主张租金。
合同解除后,乙方不能再使用租赁物,甲方也不能主张合同解除后的租金。
2)支付欠付租金
虽然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但乙方仍应支付欠付的租金,甲方收取乙公司欠付租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3)返还租赁物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进行返还给出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双方的约定。
三、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注意
1)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并不得损害其它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3)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2、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注意
1)出租房屋时,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及具体支付时间;
2)尽可能的为承租人使用房屋提供方便;
3)发现承租人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行为,损害自己的权益时,要及时通知承租人尽快支付租金并可给予一个合理付款期限;
逾期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出租人可以依法或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租金损失,维护合法权益。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