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人
1、债务人
债务人负有履行其债务的义务,同时也有履行债务的权限。
债务人可以使用履行辅助人、代理人履行债务,这些情形属于债务人的清偿,不属于第三人清偿。
2、第三人
第三人清偿,指第三人以自己名义有意识地清偿他人(债务人)的债务。
不具有清偿代理或代行使权限的第三人,以代理人或者使者的身份以债务人的名义清偿债务时,不构成第三人清偿,但可以清偿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在第三人把他人债务当作自己债务清偿的场合,也不属于第三人清偿,他人(债务人)债务并不因此而归于消灭,清偿人和债权人之间发生非债清偿问题。
二、履行受领人
1、债权人
履行受领人原则上为债权人,但基于特别事由,债权人的受领权限可受到限制。
A:债权被扣押(债权人代位权)
B:债权人被申请破产
C:债权被质押
2、债权人以外的受领人
A:有权代为受领人
除债权人以外,拥有履行受领权限的人还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收取的受托人、债权质权人、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人等。
B:表见受领权人
表见受领权人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让与无效场合债权的事实上的受领人、表见继承人、无记名债权证书的持有人)、对诈称代理人的履行、对收据持有人的履行、对债权证书持有人的履行(票据、债券)
一、合同履行的意义
1、合同的履行不仅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
2、无论是订立、生效,还是担保、违约责任的规定,都是为了确保生效合同能得以切实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原则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具体表现在履行的主体、时间、内容、地点等多个方面,要求履行符合约定。
2、亲自履行原则
指债务人应亲自履行其债务,在例外场合,允许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人应受其债务的拘束,债权人所信赖者通常为债务人,让第三人代为履行,可能损及债权人的利益,在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债务场合,更为明显。
3、同时履行原则
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债务,除非双方的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1、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履行的主体(由谁履行)、履行的内容(履行什么)、履行的方法(怎么履行)、履行的提供、履行的抵充。
四、合同履行的证明
1、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上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效力),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2、合同法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当事人缔结合同前的财产状况,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2、不能返还
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
3、没有必要返还
衡量有无必要返还,唯以当事人合意为准,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来判断。
三、损害赔偿
1、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场合,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则过错方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其他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产生的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一般可分为有财产性质的和无财产性质的。
前者如收缴、罚款等,后者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2、部分无效及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独立性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违约金条款,虽可作为一种清理结算条款,却并非此处的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另外,合同无效,不发生履行的问题,自无违约问题,也谈不上适用违约金条款问题。
一、无权处分的语义
1、无权处分,即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
2、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指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行为。
法律上的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外,还包括处分行为(物权行为)。
3、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4、狭义的处分:专指处分行为(物权行为)。
二、无权处分的类型
1、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2、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