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主体:履行人、履行受领人
2017年3月31日
一、履行人
1、债务人
债务人负有履行其债务的义务,同时也有履行债务的权限。
债务人可以使用履行辅助人、代理人履行债务,这些情形属于债务人的清偿,不属于第三人清偿。
2、第三人
第三人清偿,指第三人以自己名义有意识地清偿他人(债务人)的债务。
不具有清偿代理或代行使权限的第三人,以代理人或者使者的身份以债务人的名义清偿债务时,不构成第三人清偿,但可以清偿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在第三人把他人债务当作自己债务清偿的场合,也不属于第三人清偿,他人(债务人)债务并不因此而归于消灭,清偿人和债权人之间发生非债清偿问题。
二、履行受领人
1、债权人
履行受领人原则上为债权人,但基于特别事由,债权人的受领权限可受到限制。
A:债权被扣押(债权人代位权)
B:债权人被申请破产
C:债权被质押
2、债权人以外的受领人
A:有权代为受领人
除债权人以外,拥有履行受领权限的人还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收取的受托人、债权质权人、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人等。
B:表见受领权人
表见受领权人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让与无效场合债权的事实上的受领人、表见继承人、无记名债权证书的持有人)、对诈称代理人的履行、对收据持有人的履行、对债权证书持有人的履行(票据、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