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上的义务,不真正义务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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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关系上的义务

1、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是债法的核心问题。

在处理债之问题时,需要考虑的是,相对人负有何种义务,能否请求履行?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关系上的义务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通知、协助、保密、保护)

不真正义务:减损义务、责问义务、告知义务。

二、不真正义务

1、合同债之关系,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外,还有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

2、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3、民法上不真正义务:减轻损害的义务。

4、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到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