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系
1、法系
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
2、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系
印度、中华、伊斯兰、民法、普通法法系,后两者最具有影响力。
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已经消亡。
3、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罗马法系)
起源:古罗马法传统(欧陆国及殖民地、苏格兰、魁北克)。
法律思维方式:演绎型思维。
法的渊源:制定法为主,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是正式渊源。
法律分类:公法和私法(古罗马人乌尔比安提出)。
诉讼程序:纠问制。
法典编纂:法典编纂。
4、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
起源: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尤其是普通法为传统(英美及殖民地)。
法律思维方式: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法的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并重。
法律分类:普通法与衡平法。
诉讼程序:对抗制。
法典编纂: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也存在不同。
一、纪律责任
警告:6个月。
记过:12年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24个月。
撤职:24个月。
开除。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刑事责任
1、法官因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可构成下列犯罪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匿境外存款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罪、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一、法官职业道德
1、忠诚司法事业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2、保障司法公正
遵守回避规定。
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禁止单方接触,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或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维护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内心独立和内部独立。
尤其注意内部独立:
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不得擅自过问或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提高司法效率:审限、勤勉。
3、保持清正廉洁
不得接受当事人钱财、利益;不得经商;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水准;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约束家庭成员。
4、坚持司法为民
以人为本,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司法便民,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5、维护司法形象
遵守司法礼仪:礼貌对待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清洁;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加强自身修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
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不廉洁的印象。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