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要求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要求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一般要求为原件、原物、原始载体;如提供原件有困难,可提供复印件,其条件之一:提供原件(物)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原件(物)不存在,并且出示了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物)一致的证据

书证:提供原件的复印件的,由原件保管部门盖章;技术性书证(报表、账册、图纸等),应附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

物证:以外形、规格、特征等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注明制作过程;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2、电子数据

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数据。

3、证人证言

一般是出庭作证,采取口头形式。

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需要提供证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名或盖章。

提供书面证言的条件: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庭审前的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陈述(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存在片面性、虚假性)。

5、鉴定意见

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提交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行政机关的鉴定意见,须符合:载明委托事项;有关鉴定部门提交的材料;有鉴定的依据和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原告或第三人证明鉴定人不合格、程序违法、意见不完整等,法院不采纳鉴定意见。

原告或第三人证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6、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在行政程序中当场制作而成,应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他人签名。(庭审中,当事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扣押财产的品种和数量、检验物品的取样或保管有异议的,可要求执法人员出庭)。

勘验笔录:对物品、现场等察看、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不到场,不影响勘验。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1、撤诉(立案后作出裁判前)

申请撤诉:原告或上诉人主动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不服可申请再审。

视为申请撤诉: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交诉讼费

一审撤诉的后果: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未交诉讼费的除外。

2、可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被告在审判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法院批准,书面告知)

何时改: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改。

如何改:3种改变情形: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3种视为改变情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审什么:完全取决于原告的选择。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原告不撤诉的,法院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的,法院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对前后两个决定都不服,既不撤诉,又起诉新行为,合并审理。

怎么判:原行为不存在,判决类型为确认违法(代替撤销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被告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

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有受害人的案件:对加害人不予处理或者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的可起诉;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3、相邻权案件: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的可起诉

4、公平竞争权案件: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起诉。

5、投资人案件: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合伙组织案件:合伙企业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个人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7、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8、非国有企业案件: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兼并等而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自己可以起诉。

9、农村土地使用权案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10、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的申请人、复议中追加的第三人、复议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11、信赖保护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二、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被告

1、行为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被告:该机关。

2、行为主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被告: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为主体:派出机关。被告:派出机关。

5、行为主体: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被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6、行为主体:多个机关的共同行为。被告:共同被告。

7、行为主体: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被告: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机关。

8、行为主体: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被告:组建机关。

9、行为主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被告:以所属机关的名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所属机关为被告);以自己的名义(职权标准),幅度越权的,告机构;种类越权的,告机关。

10、行为主体:经过复议的案件。被告:复议改变结果(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包括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只告一个机关的,法院应当通知追加共同被告,不同意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

1、中级法院

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

级别高: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为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

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复议维持共同告时,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3、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此外能够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级别,既包括基层法院也包括中级法院。

3、特殊地域管辖

原告加被告: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案件;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这两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指原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受理的案件

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行政给付案件;协议案件;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

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

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籍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

2、不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排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