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庭前会议的程序内容

2016年1月15日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10日前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开庭3日前

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在开庭以前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管辖异议;

回避;

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3、庭前会议的程序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2016年1月15日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1、内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2、方式

程序性审查。

3、处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受理。

刑诉法第15条第2至6项: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陪审团制度的异同

2016年1月15日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1、正面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禁止性条件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产生和任期

推荐或者申请;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5年(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判案件时,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4、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法院征得这些人同意的,视为申请);涉及群众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5、专业人员陪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6、比例

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不少于1/3。

二、审判委员会议

1、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拟判处死刑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3、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5、审判委员会讨论规则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陪审团制度的异同

1、陪审员资格

人民陪审员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陪审团制度:有选民资格的人。

2、选任方式

人民陪审员制度:考核并经权力机关任命。

陪审团制度:在有选民资格的人中随机挑选。

3、与法官的职权分工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法官无职权分工,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问题。

陪审团制度:与法官有职权分工。陪审团决定定罪问题,法官决定量刑问题。

4、适用的案件范围

人民陪审员制度: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法院征得这些人同意的,视为申请);涉及群众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陪审团制度:一般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在美国,被告人有权选择和放弃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

5、价值取向

均是民众参与司法的体现,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民主,监督、制约法官的权力行使。

刑事审判组织规定:独任庭、合议庭的组成

2016年1月15日

一、独任庭

1、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

2、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独任庭。

二、合议庭的组成

1、基层、中级一审

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

2、高级、最高一审

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

3、二审

审判员3人至5人。

4、死刑复核

审判员3人。

5、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6、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三、合议庭的审理规则

1、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2、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四、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1、评议原则

秘密评议;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原则;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审理、评议后应及时作出裁决。

2、评议的顺序

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3、评议意见的提交形式

口头或者书面。

4、陪审员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刑事审判特征,刑事审判原则

2016年1月14日

一、刑事审判特征

1、职权性

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亲历性

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以充分听取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3、其他特征

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公开性;公正性;终局性。

二、刑事审判原则

1、审判公开原则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未成年人年龄,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宣判必须公开,但评议一律秘密进行。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的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2、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和直接采证原则(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言词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3、辩论原则

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辩论为必经程序。

4、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审理原则)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三、两审终审制

1、含义

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一审的裁判不立即生效;上诉期内无上诉和抗诉,才生效

二审的裁判是终审裁判,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和提出二审抗诉。

2、例外

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不终:死刑案件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