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强制医疗的监督

2016年1月28日

一、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1、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2、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3、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4、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检察院。

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收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二、强制医疗的监督

1、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被告监督。

2、检察院发现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3、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4、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5、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条件

2016年1月28日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1、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2、管辖

地域管辖: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处理

办理机关: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审查期限和处理结果: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整。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5、法院对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

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处理。

6、审理组织

合议庭。

7、审理方式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8、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9、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或者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未采取的,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10、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

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

1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程序

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2、审理期限

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13、救济途径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4、交付执行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2016年1月26日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适用条件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诉法第280条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从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3、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

审查期限:30日以内,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处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对启动没收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检察院提出没收申请的要求: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4、管辖法院、审理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6、公告

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

7、申请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刑诉法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法院应当准许。

8、审理方式

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9、举证责任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0、保全措施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11、处理方式

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不符合高法解释第507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法院按照刑诉法规定终止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12、审理过程中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诉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规定程序审理。

13、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4、救济方式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抗诉包括提起二申请的抗诉,也包括提起再审的抗诉)。

15、二审程序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的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3)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1)中的情形外,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新刑诉法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16年1月25日

一、新刑诉法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适用条件

正面条件: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禁止性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2、达成和解的主体

代为和解:

被害方:死亡的:近亲属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被告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3、自行和解和促成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检察院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对符合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4、和解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5、审查程序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检察院主持下制作。

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检察院印章。

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

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

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和解的履行

和解协议书给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

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在审判阶段,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8、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9、和解的反悔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0、和解的无效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11、和解的效力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考验期,实施细则,社区矫正

2016年1月22日

一、附条件不起诉

1、适用条件

实体要件: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5、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程序要件: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决定程序

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3、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下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

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不得进入特点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从事特定活动;

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接受相关教育;

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的禁止性规定

4、考验后的处理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实施新的犯罪的;

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5、救济途径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

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诉法第176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

6、期限计算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