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相邻关系指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或使用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公共秩序后,对所有权行使的一种限制。
2、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司法实践,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有利生产主要体现在生产领域,如在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邻人土地,应该从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目的出发,合理解决有关补偿问题,救济利益相关者之损失。
方便生活主要体现在生活领域,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通行、通风、采光、用水等过程中,应该从方便生活的目的出发,合理解决有关问题,而不是自私自利,滥用不动产之所有权或使用权。
4、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还必须遵循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相邻关系也要求享受权利、获得便利或利益的一方承担义务,对受到损失的另一方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5、遵守法律、参照习惯原则
该原则的现实依据是相邻关系来源于社会生活现实,法律规则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囊括全部类型的相邻关系,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相邻关系会逐渐产生。
二、相邻关系纠纷案例、相邻关系纠纷起诉状
1、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
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
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相邻关系纠纷案例
http://www.law110.com/lawcase/xianglin/xlcase.htm
http://www.110.com/zhuanti/xianglinguanxijiufen/anli/
3、相邻关系纠纷起诉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f5c430100hoqu.html
一、物权法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
1、物权法中相邻关系的概念
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4、处理相邻关系的方法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按照当地习惯。
5、常见的相邻关系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相邻安全关系。
二、相邻关系代理词
1、一起侵犯相邻权案件代理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35fa620102fbyi.html
一、相邻权纠纷、相邻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民通意见第97条规定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物权法第7章:相邻关系
第84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85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86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87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88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89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90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91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92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相邻权案例、相邻权噪音、相邻权诉讼、侵犯相邻权、房屋相邻权
1、侵害相邻权常见类型
因光照、通风、噪音和震动造成的纠纷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居保持一定的距离和空间,以免影响他人的采光、通风;
还应当注意保持公用环境的清洁,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邻居的工作、生活和休息。
2、下列现象就属于相邻权受到侵害
楼上阳台晒衣物,水滴到楼下阳台;
邻居家安装的空调,出风口正对着自家窗户;
随意搭建违章建筑,影响邻居采光或出行。
3、相邻权纠纷如何处理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
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一、法院宣告死亡时间、多少年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期限几年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
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故时为2年。
2、起算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
近亲属、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不告不理。
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须由法院进行宣告
二、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宣告死亡公示期限
1、普通公告期
1年。
2、特殊公告期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死亡时间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法院手续、宣告死亡法律程序
1、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受宣告人失踪(指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香无音信,不知道其是死是活)。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失踪只有达到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法院宣告该失踪人死亡)。
2、申请失踪人死亡的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形
1)正常情形需要达到4年,从失踪的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失踪的,从战争结束之次日起算,仍然需要达到4年。
2)因意外事故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告需要达2年,从失踪次日起算。
3)因意外事故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死亡宣告,不需要等待。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告
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顺序人不申请死亡宣告的,后顺序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
前顺序人申请失踪宣告而后顺序人申请死亡宣告的,法院应当宣告失踪。
4、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租父母、外租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死亡宣告不以失踪申请为前提,具备死亡宣告的要件即可直接申请死亡宣告,当然也可以申请失踪宣告。
5、由法院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
法院在作出死亡宣告之前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间在正常情形为1年;
被宣告人若因意外事件失踪并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1、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其配偶可以再婚,而不算重婚。
2、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三、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1、关于婚姻关系的处理
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关于收养关系的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
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