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相邻权的法律规定

2015年3月31日

一、相邻权纠纷、相邻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民通意见第97条规定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物权法第7章:相邻关系

第84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85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86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87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88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89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90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91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92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相邻权案例、相邻权噪音、相邻权诉讼、侵犯相邻权、房屋相邻权

1、侵害相邻权常见类型

因光照、通风、噪音和震动造成的纠纷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居保持一定的距离和空间,以免影响他人的采光、通风;

还应当注意保持公用环境的清洁,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邻居的工作、生活和休息。

2、下列现象就属于相邻权受到侵害

楼上阳台晒衣物,水滴到楼下阳台;

邻居家安装的空调,出风口正对着自家窗户;

随意搭建违章建筑,影响邻居采光或出行。

3、相邻权纠纷如何处理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

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