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法院手续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法院手续、宣告死亡法律程序
1、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受宣告人失踪(指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香无音信,不知道其是死是活)。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失踪只有达到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法院宣告该失踪人死亡)。
2、申请失踪人死亡的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形
1)正常情形需要达到4年,从失踪的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失踪的,从战争结束之次日起算,仍然需要达到4年。
2)因意外事故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告需要达2年,从失踪次日起算。
3)因意外事故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死亡宣告,不需要等待。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告
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顺序人不申请死亡宣告的,后顺序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
前顺序人申请失踪宣告而后顺序人申请死亡宣告的,法院应当宣告失踪。
4、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租父母、外租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死亡宣告不以失踪申请为前提,具备死亡宣告的要件即可直接申请死亡宣告,当然也可以申请失踪宣告。
5、由法院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
法院在作出死亡宣告之前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间在正常情形为1年;
被宣告人若因意外事件失踪并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1、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其配偶可以再婚,而不算重婚。
2、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三、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1、关于婚姻关系的处理
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关于收养关系的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
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