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案例
1、合同相对性原则
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
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适用的主体一方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此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是不确定的;
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即第三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若第三人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合同相对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主体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
4、合同相对性案例
http://wenku.baidu.com/view/b8ef2a697e21af45b307a8ac.html
二、合同相对人、什么是相对人、什么是善意相对人
1、什么是相对人
http://baike.baidu.com/view/2410019.htm
2、什么是善意相对人
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
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阅读全文…
一、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构成要件、合同法中重大误解
1、合同重大误解的概念
重大误解指合同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者误认为所致。
2、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当事人已经有了意思表示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示其意思,就不可能有误解;
表示行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
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是由当事人不知或者误认导致的;
当事人的不知或误认是由于他自己的原因所致,即使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也不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欺骗所致。
3、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4、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5、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重大误解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 阅读全文…
一、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吗
1、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的条件
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回
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
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要约失效
1、要约失效
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2、要约失效的原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阅读全文…
一、合同要约与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2、要约应该具有如下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3、什么是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4、承诺具有如下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二、要约承诺的效力、要约承诺案例分析
1、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阅读全文…
一、什么是要约邀请、合同法要约邀请
1、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撤回要约邀请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3、要约邀请的分类
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
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的目的
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3、要约邀请的目的
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
4、举例说明要约与要约邀请
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2)价目表的寄送
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然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并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
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
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3)拍卖公告
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
4)招标公告
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5)招股说明书
属于要约邀请。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