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程序,公司申请破产程序

2012年7月20日

    一、企业申请破产程序、公司申请破产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

1)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2)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

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

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

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

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3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1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

    二、公司破产程序、企业破产程序、上市公司破产程序

1、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

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2、破产财产的评估

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

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3、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

4、破产债权范围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附期限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

损害赔偿金阅读全文…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2012年7月19日

    一、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破产清算流程、企业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

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经过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它债权人。

公司自己申请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

债权人申请时,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法院报上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债权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

3、指定破产管理人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

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洛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材料。

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

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委托拍卖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拟定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重大事项。

5、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接受债权申报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7、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

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8、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

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

破产财产变价后,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9、破产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法院收到申请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阅读全文…

有限公司破产法,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2012年7月18日

    一、有限公司破产法、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企业破产法

1、新破产法的规定

公司破产指公司企业法人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2、公司破产法律特征

公司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清偿债务。

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公平满足,指将债务人的财产,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债权人;

按诉讼程序处理。

3、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破产须适用有关破产法的规定。

4、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破产与和解、整顿相结合原则;

妥善安排破产企业员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二、公司破产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1、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

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

企业破产责任

欺诈破产行为。

2、公司破产相关问题

1)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追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有新破产法第31、32条所列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这种由管理人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3)别除权

指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就债务人特定的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称为别除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4)抵消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阅读全文…

公司怎样申请破产,公司如何申请破产?

2012年7月17日

    一、公司怎样申请破产、公司如何申请破产

公司破产案件中律师的工作

1、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申请宣告破产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提出。

律师在办理此项事务时应注意,协助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该停止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债务人除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外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2、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也可做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由法院召集。

3、参加和解与整顿

被申请宣告破产的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在此条件下,公司就可进行整顿并且应该定期将整顿的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如果是协助公司一方的律师,要注意公司在整顿期间如有:

不执行和解协议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或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经法院裁定,就要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4、参加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明确什么是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

当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后,律师可受聘参加清算组从事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二、公司申请破产条件

1、破产法第2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指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额。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指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而不是暂时停止清偿债务或者拒绝清偿债务,是从企业资产可流动性方面为破产申请划定的一个界限。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单独做为破产原因,它是为弥补资不抵债标准过于僵化的不足而并列提出的选择条件

也应结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由,做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依据。

对于明确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必须综合分析、考虑企业的现有资产状况、信用状况以及技术力量、知识产权、劳动力等因素来考查。

5、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

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是申请重整的条件,指债务人企业遭遇的一种困难情形

虽然依据其资产状况目前尚未出现不能支付或资不抵债的状况,但是有证据表明其在近期即可能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判断也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