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法,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2012年7月18日

    一、有限公司破产法、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企业破产法

1、新破产法的规定

公司破产指公司企业法人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2、公司破产法律特征

公司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清偿债务。

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公平满足,指将债务人的财产,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债权人;

按诉讼程序处理。

3、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破产须适用有关破产法的规定。

4、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破产与和解、整顿相结合原则;

妥善安排破产企业员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二、公司破产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1、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

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

企业破产责任

欺诈破产行为。

2、公司破产相关问题

1)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追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有新破产法第31、32条所列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这种由管理人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3)别除权

指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就债务人特定的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称为别除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4)抵消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