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财产分配,同居期间财产分配

2012年3月5日

    一、同居关系财产分配、同居期间财产分配、同居财产纠纷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二、同居共同财产、非婚同居财产分割、非婚同居财产关系

1、同居期间财产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

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

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

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2、同居前后财产的处理原则

1)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

2、共同财产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2)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3)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5)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同居财产分配、同居分手财产分割、非法同居财产分割

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2、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哪一方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

3、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四、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离婚与同居财产处理异同

1、相同之处

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2、不同之处

1)处理依据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

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3)经济帮助条件不同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5)诉的复合条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