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

2015年3月25日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物件致人损害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案例

1、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合同纠纷案件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方应当承担举责任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等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侵权方应当承担举责任。

什么是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

2015年3月25日

一、什么是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

1、特殊侵权行为

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特别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特征

1)不以过错作为责任归属的要件;

2)采取实体法特别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

3)免责事由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4)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较一般侵权具有特殊性。

二、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1、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关系

侵权归责原则的确立旨在解决侵权责任的归属对象、确定侵权关系各个主体间的利益边界、平衡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作为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侵权归责原则的完整体系。

由于两者各自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所以,它们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解决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解决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侵权的责任归属问题。

2、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区别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特别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的原则。

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一个人既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也不对自己无过错的行为负责。

特殊侵权行为,既可能发生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负责的情况。

所以在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上,往往适用两个标准:

1)按损害的发生是否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如损害的事实不是出于自己的直接行为发生的,则为特殊侵权行为;

2)按是否以过错责任为要件来区分,如果责任者不是负单纯的过错责任,就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5、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2015年3月25日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故意和过失这两种过错的基本形态,不仅决定了责任的成立与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责任的范围以及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2、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上的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

3、过错责任原则以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价值判断标准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依法执行职务

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只有来自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的行为,才能保证其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为的行为。

拥有一定职权的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不能免责。

2)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或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执行职务人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2、正当防卫

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

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的同意

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表达,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只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不同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

不可抗力对于行为人来说已超过了他能够预见、防范的限度,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民事侵权应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一些特殊情况行为人可以免责,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民事侵权的责任类型,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015年3月25日

一、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民事侵权的责任类型

1、侵权责任法不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的保护,还包罗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2、财产权中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以及人身权、知识产权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

3、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外,债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4、民事利益指虽然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尚未形成为权利的利益。

5、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范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还包括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共同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侵权责任民事起诉状

1、侵权赔偿民事起诉状

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63466&author=244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法律责任

2015年3月25日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

1、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侵权责任案例、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

1、网络侵权责任案件特点

侵权主体隐秘。

网络具有虚拟性,侵权者一般显示为一个网名,因此受害者单凭自身力量很难找到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

侵权后果难以预料。

由于网络终端和用户的不断增长,在某一个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后,其发布的侵权内容往往会被其他用户转载、评论并使其在更大的范围内传播,最终产生的后果往往连最初的侵权者也无法控制和预料。

2、网络侵权维权

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

及时保全证据。

受害者可以对侵权网页及内容进行公证,为日后进一步维权提供证据

敢于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