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件起诉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2010年1月21日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